防御性商标注册应适度
2023年8月5日 北京侵权打假律师 http://www.bjdjlvs.com/
基于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品牌保护,很多企业都会针对知名品牌或新创设品牌进行防御性注册,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防止他人的抄袭和摹仿。
防御性注册一般分为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针对与知名品牌近似度较高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进行注册,比如针对知名品牌字形近似、同音不同字、文字排序不同等方式进行注册。
另一种方式是针对与知名品牌不构成类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甚至全类别上进行注册,以达到排除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虽然目前商标抢注情况仍屡禁不止,一些企业也是出于无奈才采取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但是即使是防御性商标注册也应当适度,否则也会面临商标被驳回或撤销的风险。
1.防御性注册也可能被视为是不以使用目的的恶意申请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适用要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
《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一般来说,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种情形即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虽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两种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例外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即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主要指的是基于对核心商标的保护,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其核心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止他人攀附或者贬损其在主营业务核心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但这种情形的适用是有限度的,申请的商标数量需要适量,超出合理范围大量申请且无实际使用意图的商标行为就属于过度防御、过度储备商标的行为,虽然不以转让或牟利为目的,但是同样占用了大量商标和行政资源,也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依然可以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2. 防御性注册存在较高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只要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防御性注册一般情况下实际使用可能性较小,也不能成为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防御性商标存在较高被撤销风险。
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持续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整治力度,最近印发《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通过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健全依法从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工作机制,全领域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相信会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同时,今年公布的第五次商标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逐渐回归商标按需申请的立法本源,形成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
相信未来,商标权利人也无需再基于防御性目的疲于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及面临不予注册、被撤销的尴尬境地。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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